杨某的奔驰车因单车事故花去维修费用8.8万元。保险公司一个月后才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维修金额3.9万元。为此双方闹上法庭。近日,卢湾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维修金额理赔,支付杨某8.8万元。
杨某称,去年10月7日,他的奔驰车因单车事故出险,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直到同年11月9日才出具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维修金额3.9万元。而杨某此时已将车送去维修,实际支付修理费8.8万余元。为此,杨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实际发生的维修金额支付保险理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出具损失情况确认书前就事故车辆的维修金额进行过协商,而保险公司出具确认书时,事故车辆已经在维修。杨某在收到确认书后,即通过律师致函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杨某对实际发生的维修费,提供了发票及维修项目清单,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杨某实际发生的维修费与本次保险事故无关或杨某故意不合理增加维修费用。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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