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合同是法律不予承认或保护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自然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如前所述,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除形式上必须具备成立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只要缺少其中之一,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法》第55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除了以上4个法条直接规定无效的情况外,也可能出现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主体资格不合格等可以明确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以及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无效情况。 无效保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达到当事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