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强险法定义务 应在最低保险额内赔偿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宋永峰律师认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比较特殊的案件,即机动车驾驶员与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却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被告作为机动车辆的车主,违反了交纳交强险的法定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宋永峰律师敬告车友,如果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除了有可能在行驶途中遭遇扣留车辆、收缴罚款外,还会加大对不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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