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怀孕5个半月的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乘客车竟受伤导致流产,愤怒之下,她把某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汉川市法院前日披露,该院一审判决某客运公司赔偿李女士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7200元。
1月27日上午11时30分许,李女士在汉川市新堰镇乘车前往城区。司机韩某驾驶汉川某客运公司客车行至311省道新堰段(新堰交通站门前)时发生意外,司机为避让行人,操作不当,坐在车内的李女士感觉到一阵猛烈的晃动,撞到了引擎盖上受伤。李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就诊,确诊为怀孕168天,外伤造成流产。2月24日,李女士多次与客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后,李女士要求客运公司履行协议时,客运公司却以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和数额等理由拒不赔偿。于是,李女士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客运公司在承运途中,其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李女士在车内受伤流产,客运公司未能依约安全将李女士送到目的地,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在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效力同时,对李女士要求客运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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