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起案例:机动车告自行车 今年6月2日早晨7时许,赵先生驾驶小货车途经北京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时,正逢岳女士骑自行车左拐行驶,结果岳女士撞上他的小货车,赵先生立即将受伤的岳女士送去医院治疗,并为她垫付了医疗费10669.78元。 事故发生后不久,门头沟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认为岳女士负全部责任。由于赵先生的车上了第三者险,他曾去保险公司办过理赔,但保险公司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司机没有责任所以不能理赔。最后,他根据交通支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觉得岳女士应该退还他垫付的全部医疗费。因多次讨要未果,他提起诉讼。 法院当庭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因赵先生垫付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岳女士故意造成的,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免责条件,赵先生主张岳女士取得医药费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其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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