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起案例:自行车告机动车 今年7月6日上午7时45分,张先生驾驶桑塔纳轿车上班,在北京宣武区和平门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刘女士相撞。刘女士介绍说,事发后,张先生把她送到急救中心。经医生检查,刘女士多处软组织损伤,刘女士遂要求张先生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944元。 宣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应属正常行驶,无法采取避让在后自行车的措施。刘女士自行车的前部撞到桑塔纳轿车的左侧后面,这与刘女士发现前方车辆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有关,因此刘女士应负责任。对该事故造成刘女士的经济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结果判决张先生给付刘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1000多元。宣判后,刘女士表示不服。张先生尽管赢了官司,但他仍为上了相关保险、却因为自己“无责”而掏腰包感到无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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