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纠纷已僵持一年之久,因双方互不让步,先后经历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判决。事故发生在2011年3月18日晚,在城西金宝莱酒店门口,一辆疾驰的中华轿车与一辆别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认为中华轿车驾驶人韩莫兰(非车辆所属公司工作人员)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车损失合计1.7万余元。
肇事后,韩莫兰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中华轿车所属公司认为,韩莫兰驾驶该公司车辆是经过允许的,而且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该起事故在保险范围内,且没有超过保险期限,所以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交强险设立无责任赔偿限额是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仍能获得最低的保险保障,其宗旨是体现人文精神,让事故中受害人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社会救济,以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但交强险制度相关配套文件中并未就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条件予以具体规范,尤其是多车碰撞的交强险无责赔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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