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被保险人将其所有的一辆进口越野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索赔权益人都为同一人,投保的险种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2004年9月该车停放在某小区被盗,经过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的几个月侦查,未能找回被盗车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交了有关索赔资料(权益转让书、购车发票原件、购置附加税原件、刑侦部门的证明、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销户证明、公路养路费征收部门的报停证明、车辆钥匙等)。
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在审核赔案时发现被保险人未将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交到保险公司,经向被保险人询问,得知行车证已随车丢失,而车辆登记证书在某银行处,被保险人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由银行盖章确认的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在审核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时,核赔人员发现该车辆的登记证书已做了抵押登记,车辆实际已经向银行做了抵押。因此保险公司核赔人员提出该案件暂时不予赔付,待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和银行一起解决车辆抵押的问题后,保险公司再接受该车权益转让并支付赔款。
盗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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