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险),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和重要保障。不同的是,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险则具有自愿性,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确立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法律地位,也为公开、公正、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提供了法律支持。
交强险和商业险“神龙见首不见尾”,笔者通过阐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以期揭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神秘面纱。
1、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负有多大责任,保险公司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优先赔付,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减轻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而商业险采取的是过错赔偿原则,即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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