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保险的法律关系中,多年来,人们总是习惯的认为无事故责任一方车主的损失,应由事故责任方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很少有车主因此起诉打官司,这种认识逐渐被车主们接受,很多人由此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然而,在广东汕头就有这样一位车主,将不予理赔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公开挑战这一在保险业界形成多年的“规矩”。
2006年7月24日,家住广东省汕头市的张女士为自己新买的粤D/97535号丰田牌小轿车办理车辆保险。她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盗窃保险、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辆自燃损失保险、不计免赔险等7个险种。当天,保险公司向张女士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正本)(其中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双方约定:保险期限自2006年7月28日零时起至2007年7月25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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