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国强制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年“交强险”成了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词汇,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业界、学界、法律界、开车的人、走路的人,人人有话说,个个有观点。在我国保险的历史上还从来没有任何一个险种受到如此程度的重视。2007年底,我国人大完成了对“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保监会也公布了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的调整。这是否意味着人们对于“交强险”的争议自此可以获得解决了呢?显然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责任保险是因为侵权法才产生的险种,没有侵权法就没有责任保险。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一般责任保险都是采用“过失责任”原则,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存在过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较为特殊的一个险种。在汽车责任保险中除了采用“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如美国的汽车责任保险之外,有些国家在汽车责任保险中采用“严格责任” 的归责原则,例如德国。
也有人将“严格责任”等同于“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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