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9年,臧先生为自己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009年11月底,臧先生驾车撞上了一横穿马路的行人,造成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臧先生企图驾车逃逸,但在第二个红绿灯处即被交警扣住。交警扣押了臧先生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臧先生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臧先生驾车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臧先生为伤者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5万余元。随后,臧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伤者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认为,臧先生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将行人撞伤,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臧先生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臧先生自行承担。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臧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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