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一) 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货物损失;(二)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三)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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