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某机械设备加工厂以自己所拥有的一辆货车为保险标的向当地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驾驶员。
同时保险公司向该厂签发的保险单的注意事项中标明了保险车辆如果要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向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业务需要,被保险人与某货运服务公司签订了转让该投保车辆的协议,双方约定3天以后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是转让协议签订以后,该机械设备加工厂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货运服务公司恰好有一批货急需运输到外地,于是便找到机械设备加工厂要使用车辆,并提出要借用该车原来的驾驶员。该厂此时正好也有一批机器设备需要同路运输,于是就同意由原车辆的驾驶员进行运送。但不幸的是货车在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造成两人重伤,驾驶员也受了轻伤,车上所运载的加工厂的机器设备也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通部门核定,加工厂需要支付给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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