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无证驾驶已参加强制保险的农用车,在宜黄县黄陂镇新街由于驾驶失误将李某撞死。吴某向交警部门和参保保险公司报了警。吴某在赔偿李某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绝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产生了二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中的财产损失包括了死亡伤残费用在内,为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得以免责,可以拒绝吴某的理赔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证驾驶不能成为强制保险免赔的理由,对吴某应理赔。
赞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念作出了定义,即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