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损失保险金在被保险车辆全损情况下是按投保金额赔偿还是按车辆全损时定损赔偿?车主为减少自身向他人赔偿时所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车辆全损时按车辆的定损金额赔偿而不是按投保时车辆的投保金额赔偿;车主为减少支付第三人赔偿金而作出的不符合事实的协议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某工程公司于2009年4月11日为其单位所有的粤S7X轿车在保险公司处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其中机动车辆保险期间从2009年4月12日零时起至2010年4月11日24时止,该保单对承保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和保险费进行约定:其中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金额13160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元,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0000元,并约定了上述所有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工程公司依保单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892.37元。2009年9月20日,工程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吴某经请示该单位办公室主任王堂并同意,驾驶粤S7X轿车前往揭阳,陈娜乘坐该车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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