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袁某以5.18万元购得二手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同年9月30日,袁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办理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险、全车盗抢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四种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约定以新车购置价9万元投保,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为9万元。袁某共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2793元。2007年6月7日,袁某驾驶该车在路上行驶时,因路面有一水泥疙瘩被农民打麦的麦秸覆盖,车底盘碰到水泥疙瘩时起火。
袁某自救无效后向消防队报警,当消防车赶到现场时轿车已全部烧毁。袁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袁某购车时实际只花费5.18万元,因而仅同意以车辆的实际价值5.18万元进行赔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袁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9万元进行赔付。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应以保险人先行说明和询问为前提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和事项应当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和提出询问。也就是说,投保人如实告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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