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1日9时,李芳域驾驶赣D51780号小客车由泰和县上圯乡开往县城,途经319线643KM+400M处一交叉路口时与黄三元驾驶搭载谢子亮的摩托车相撞,致谢子亮当场死亡。事发后,经泰和县交警大队认定,李芳域负事故主要责任,黄三元负事故次要责任,谢子亮不负事故责任。赣D51780号小客车和摩托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20万元和5万元。2006年11月21日,死者谢子亮的亲属将李芳域、黄三元、赣D51780号小客车车主泰和县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4.5万元。庭审中,当事人对死者谢子亮相对摩托车是否属于“第三者”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谢子亮搭乘由被告黄三元骑的投保摩托车发生事故而死亡,相对摩托车来说,谢子亮在车上而不在车外,不属于“第三者”;而原告即认为,被保险人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死者谢子亮既不是摩托车的车主,也与车主没有亲属关系,因此根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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