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戴某就其新购置的奔驰轿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责险、交强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1月11日零时至2012年1月10二十四时止,戴某依约支付了保险费。2011年2月10日,戴某驾驶该车在江西省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事故中对方付全部责任,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后戴某的车辆经对方保险公司定损,估损维修费为39560元,在戴某的要求下对方支付24000元赔偿款,之后便拒绝支付剩余的赔偿款。
无奈之下,戴某找到本律师,经过对案情的分析,本案剩余赔偿款为15560元,而本案肇事车主却远在异地,而且无法联系,如果跨省去起诉肇事车主,办案成本、时间、精力必然成倍增加。本律师提议通过本方车辆保险公司理赔,去挽回戴某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却以保险车辆无责为由,拒绝赔付。因此,戴某起诉本方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15560元。
事实上,导致车损险受到质疑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保险社会基础较差,目前车险市场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投保不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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