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损险的承保价值,新《示范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按实际投保价值进行承保
在现实车险投保时,许多车主都碰到过同样的问题,那就是“高价投保,按低价理赔”。这样的问题大家一想就知道是一个什么情况:车险投保人在投保时按当时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但出险后却按照出险当时车的实际价值来理赔。新条款针对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对车主的车进行承保时可以按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即要么投保及保险人双方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投保价格,要么按照其它投保时的双方都能接受的投保价值进行投保。当出险涉及理赔时,汽车保险公司应按照投保时的承保金额对车主进行理赔。而在投保汽车有出现折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此外,新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汽车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车主,车险承保公司在赔偿金额内代为行使车主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车主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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