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28日,家住北京东城区的任女士从外地探亲归来,发现门锁被撬,忙拨打110报警,并在公安人员协助下仔细清点财物发现,除被盗走2300元现金外,其余被盗主要是衣物.通过对照发票逐一核对,失窃衣物的购置价累计达48000多元.
任女士曾于2003年4月份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10万元的盗抢险.保险公司分析认为,失窃财产中的衣物属保险标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经过理算,理赔人员告诉任女士,根据保单条款第11条的规定,失窃衣物只能按照实际价值而不是购置价进行赔偿,按照公司《理赔实务》规定,衣物类财产的年折旧率为30%,扣除200元的绝对免赔后,计算后失窃衣物的保险赔偿金应为10050元.任女士一听就火了,“衣服都没穿过几次,每年扣除30%的折旧,保单上可没写,损失五万,只赔一万,这保险简直是蒙人!”
一个多月、三番五次的磋商,保险公司与任女士仍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失窃衣物进行估价结论为失窃衣物价值12800元.保险公司据此重新计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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