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车上人员责任险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保险车辆上的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作为保险业主管部门的中国保监会曾发文要求自2004年5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暂时替代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如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其本人或亲属可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直接给予赔偿。 案情 车牌号为湘N20851的中巴客车车主为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以下简称湘运会同分公司)。2003年10月8日,该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会同支公司)为湘N20851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共保17座,每座40000元。 之后,梁军杰取得了湘N20851车的承包经营权。 2004年7月25日,梁军杰驾驶湘N20851车营运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随车乘务员(梁军杰的妻子)黄银花亦受伤。经湖南省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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