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5月的一天,张某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重伤,王某的所有经济损失89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张某没有投保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行业所称的交强险),也没有投保商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王某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张某没有交强险,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的责任由张某和王某分担。二是认为,张某没有投保交强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首先由机动车方即张某按照投保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对其余的损失数额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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