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查某驾车在一山路转弯处超越同向骑摩托车的胡某时,与对向而来的另一机动车刮擦,三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两人倒地受伤。因赔偿问题伤者诉致法院,要求一万多元的医疗误工等损失,诉状只列两驾驶员及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庭审中各被告提出另一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为被告,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承当保险责任。在此涉及多车相撞交强险如何赔付,各保险公司如何承当保险责任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中却没有得到解决。
首先,多车相撞,各车不管有无责任,按照规定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应承担交强险理赔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就如何赔偿问题,主要是各保险公司之间如何分担问题,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由于法律对于这种情形没有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也不同。本人在此分别就不同情形从法理角度阐述一下。
第一种情形,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已超出各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那么各车不管有无责任,各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应全额承担强制性责任保险。由于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所以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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