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相撞交强险如何赔付,各保险公司如何承当保险责任问题

 所属分类:  2013-4-13 14:12:55    加入收藏

2008年2月,查某驾车在一山路转弯处超越同向骑摩托车的胡某时,与对向而来的另一机动车刮擦,三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两人倒地受伤。因赔偿问题伤者诉致法院,要求一万多元的医疗误工等损失,诉状只列两驾驶员及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庭审中各被告提出另一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为被告,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承当保险责任。在此涉及多车相撞交强险如何赔付,各保险公司如何承当保险责任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中却没有得到解决。

  首先,多车相撞,各车不管有无责任,按照规定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应承担交强险理赔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就如何赔偿问题,主要是各保险公司之间如何分担问题,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由于法律对于这种情形没有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也不同。本人在此分别就不同情形从法理角度阐述一下。

  第一种情形,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已超出各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那么各车不管有无责任,各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应全额承担强制性责任保险。由于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所以不存在争议。

  第二种情形,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低于各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如何处理?如上述案例,受害人损失在一万元之内,两保险公司如果都有责,那么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为24.4万元,如一车无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为13.42万,如两车无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为2.42万。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现只有一万,各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怎样承担强制性责任保险?

  综合起来,可存在以下几种责任分配方式:其一,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同比例分配 ,即如责任认定书认定查某承担主要责任 ,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同比例承担。但这样处理与现行法律相悖且不尽合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各保险公司都应全额承担强制性责任,不存在按比例赔付的可能。而且,事实上形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对保险公司有法律拘束力,而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任何异议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公的。更进一步看,如其中一保险公司不服而拒不赔付,受害人可否向其他公司索赔?各公司之间是否有连带责任?如果先行确定各保险公司之间同责任认定书比例承担赔付责任,是否就是确定当事人不能向其他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如受害人后续又发生医疗残疾等费用,将造成由于前述法律文书的拘束,一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用完后,受害人无法完全向其他保险公司继续主张剩下的强制保险额度。还有如一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在开庭审理时发现已因另一事故全部用尽,此时判决按责任认定书认定比例承担责任显然不可能了。所以这样处理显然不符立法原意,不利于保护当事各方。

  其二,确立一公司主赔责任,其他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模式也有问题:是由承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赔,还是按便利当事人原则就近确定?如果是同等责任或都无责,由谁主赔?等等。

  其三,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由哪家公司承担先行赔偿义务,其他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种方式比较好,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发生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或用尽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趋利避害,选择有较多额度的一方先行赔付;二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由一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全额赔付,其他保险公司并不免除责任,而是等候赔付,这样如受害人后续发生费用仍然有可期待的同等的强制保险,有力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三不会导致保险公司为事故责任问题去影响交警部门或裁判部门,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实践中还有一种做法,就是笼统的判令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虽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其中任一保险公司要求先行全额赔付,但是各保险公司之间怎样分担还是没有解决,可能进一步引起保险公司之间新的纠纷,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审判效果。因此,本人认为也不妥当。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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