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强险审判实践中,关于醉酒,无证驾驶等造成受害人伤亡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不仅各地法院判决差异很大,学界和实务界分歧也很大.产生这种分歧 的根本原因在于,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2条存在衔接不周延的问题.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者用语存在很大差异.
交强险的作用是强化被保险人的赔付能力,而不是代替被保险人进行赔付,这是首先要明确的.它既不能取代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也不能取代应有的社会保障和救助职能.因此,我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这种伤亡责任,根据现有法 律,一旦出现伤亡情况,保险公司应该仅限于抢救费用的垫付.关于交通事故合理的发展应分为三层:第一层,保险公司负责垫付抢救费用;第二层,交通事故救助 基金负责垫付超额的费用,包括没有交强险,肇事逃逸等情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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