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车主孙忠(化名)买车时给车辆投保的是“商业第三责任险”,投保的到期期限是2008年2月6日,“交强险”出台后,他没有考虑去添加购买这个险种。2007年7月27日,孙忠的朋友在驾驶这辆车的时候,不小心将行人撞伤了。在之后的赔款问题上,孙忠和保险公司产生了争执。 交警认定孙忠的朋友和行人都有责任,应该各自承担50%的责任赔款,所以孙忠的朋友需要支付赔偿金约为5.9万元。随后,孙忠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孙忠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只向孙忠支付了4200多元的保险金,其中的1000元为车辆损失险金、3200元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金,剩余的款项需要孙忠及其朋友自己填付。孙忠认为,自己在买“商业第三责任险”的时候“交强险”还没有出来,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责任比例赔款给自己2.9 万元理赔款。最终法院开庭受理了这个案件,在最后的定夺中,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4200元理赔提议,判决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第三人的50%的合理损失,也就是2.9万余元。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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