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不赔”条款被叫停

 所属分类:  2013-2-24 14:08:58    加入收藏

“无责不赔”条款被叫停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对于车辆实际价值的确定,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解释说,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示范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李冠如说。

2013年2月21日

车主:选择权形同虚设
    车主:选择权形同虚设 简而言之,车损险就是车辆出险受到损失后,险企依据合约予以赔付的一类保险产品,旨在对投保车主进行经济补偿。 为了给车主较多的选择权,险企在投保方式上给出了3种选择权,如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新车价、折旧价、新车价内协商价,投保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即可。然而,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按新车价计算的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给予车主的这一选择权形同虚设。因此,这一车损险条款被市场认为是霸王条款。 更让车主费解的是,以新车价投保,发生全损时则以折旧价来赔付,且折旧率以每月约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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