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 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机动车辆作如下特别约定:
一、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伤者和残者,在住院治疗出院或交通事故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含再次手术),保险人对其继续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首次住院期间医疗费的80%。
二、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失时,在修理前,必须经过保险人核定修理费用,并到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否则,修理费用超过保险人核定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三、在保险期限内,同一保险车辆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在每次赔款按责实行绝对免赔率的同时,从第二次保险事故起,每次赔款要再提高10%的免赔率,依此类推。
四、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其经济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保险人赔偿金额的20%。
五、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低于保险价值的20%时,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将为该车辆保险价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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