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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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4 16: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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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
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机动车辆作如下特别约定:
一、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伤者和残者,在住院治疗出院或交通事故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含再次手术),保险人对其继续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首次住院期间医疗费的80%。
二、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失时,在修理前,必须经过保险人核定修理费用,并到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否则,修理费用超过保险人核定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三、在保险期限内,同一保险车辆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在每次赔款按责实行绝对免赔率的同时,从第二次保险事故起,每次赔款要再提高10%的免赔率,依此类推。
四、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其经济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保险人赔偿金额的20%。
五、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低于保险价值的20%时,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将为该车辆保险价值的20%。
六、在保险期限内,若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额,达到被保险人应缴保险费总额的150%时,保险人要加收30%的保险费,并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在下一年度续保时,仍按机动车辆保险基本费率表收取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乘客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每次事故每人以不超过10 000元为限。
二、每次事故产生的所有善后工作,均由被保险人处理。事故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期满。
三、本车上的货物以.及乘客随身携带的物件遭受损毁,不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概不负责。
四、驾驶员故意行为或本车上的乘客因刹车、疾病、殴斗、自残、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如车上乘客实际人数超过本附加险承保人数,保险人按承保人数和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本车承保人数给付限额的,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