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轿车开始进入市民家庭,租车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租车过程中需要些什么,一旦所租车辆出现受损的情况,责任如何划分?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应该会给租车人带来一些“温馨提示”。
2012年元月,芜湖某代驾公司与丁某、范某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一辆东风标致307轿车出租给二人使用,租赁时间为2012年1月16日至同年2月16日;租赁费每月6500元;二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支付该公司5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退还。同时,合同还约定出租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进行修理,出租方有权根据车辆损失程度向承租方收取车辆加速折旧费;承租方如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停驾的,需承担车辆停驾期间的全额租金。
2012年1月29日,丁某、范某驾车出行,在行驶过程中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芜湖某代驾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将受损车辆送至芜湖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同年8月9日,车辆维修完毕,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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