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且明确规定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重侵害了无过错受害人权益,实为恶法,应予以修改。 因此建议修改保险公司免赔的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但其在赔偿受害人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因为该条规定一是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文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利。作为上位法,应首先予以适用;二是违背了交强险公益立法初衷。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作为肇事车辆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在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进行的赔偿,其属于一种法定义务,意在弥补因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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