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具有以下权利:(1)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权;(2)制定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统一条款的权利;(3)1--定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统一费率的权利;(4)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权利;(S)对未投保或脱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损害理赔的权利;(6)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委托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代为经营该保险的权利;(7)对受委托的保险公司代为经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权利。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与经营模式上,由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内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代为经营,山社会救助M金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保险公司仅收取代办费用,不承担盖亏,该业务也以“非盈利”方式经营,亏损山财政负担。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依法强制实施的保险,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立法时应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投保最低数额的强制保险,保险人对投保的要约不得任意拒绝。但强制保险是为了给受害者提供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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