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承保制度的相关介绍

 所属分类:  2013-4-22 9:34:09    加入收藏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具有以下权利:(1)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权;(2)制定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统一条款的权利;(3)1--定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统一费率的权利;(4)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权利;(S)对未投保或脱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损害理赔的权利;(6)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委托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代为经营该保险的权利;(7)对受委托的保险公司代为经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权利。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与经营模式上,由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内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代为经营,山社会救助M金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保险公司仅收取代办费用,不承担盖亏,该业务也以“非盈利”方式经营,亏损山财政负担。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依法强制实施的保险,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立法时应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投保最低数额的强制保险,保险人对投保的要约不得任意拒绝。但强制保险是为了给受害者提供最基本的救济,因而均规定有一定的限额,对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则为任意保险,由双方协商订立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明确规定强制承保制度和自动续保制度。强制承保制度是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据保监会统计,目前机动车的平均承保率只有30%左右,拖拉机的承保率更低,仅有6%.。究其原因,就是监督措施不到位。从国外的经验看,如何保证机动车的承保率一直都是困扰机动车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运作的重要问题。因此,应当构建一个有效的“承保监督”制度以保证承保面的落实。自动续保制度是指: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投保人发出续保通知,投保人在届满前未对续保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续保。确立“自动续保制度”可以防止车主脱保。

 

2013年3月14日

车被盗,车钥匙也刚好丢了——保险公司少赔1%
    车被盗,车钥匙也刚好丢了——少赔1%   原因:“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证明(属于免税的应提供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每缺少一把车钥匙,增加1%的免赔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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