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责车主已投保机动车责任险,则无责车主的保险公司可否向有责车主的保险公司求偿呢?2月24日《京华时报》刊发的《按责赔付车损险纠偏重在确立投保人权利》做了否定性回答: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保险人是否必须接受投保人“代位追偿”的请求,相关程序机制和责任划分更是空白。笔者认为,该观点经不住推敲。
我国《保险法》就两保险公司间求偿做了明确规定:1.《保险法》第60-63条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2.第65条关于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两者的逻辑关系需要进行法律适用推理:首先,保险代位权只发生在无责车主的保险人与无责车主和有责车主三者之间,不会发生在无责车主的保险公司与有责车主和有责车主的保险公司之间,无责车主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代位权向有责车主进行追偿。其次,无责车主的保险公司向有责车主的保险公司求偿依据是后者与有责车主间的责任保险合同。无责车主属于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因无责车主的法律地位被其保险公司取代,无责车主的保险公司就处于该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法律地位。依据《保险法》第65...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