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外的车型定价模式,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并参考车型因素进行费率厘定。但是,这与我国目前以实际价值投保,部分损失时进行比例赔偿并不矛盾。因为不管是哪种定价模式,不论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还是实际价值投保,其价格和风险都是相匹配的。实际上,从大家目前接触到的“不计免赔保险”或“可选免赔额保险”中可见一斑,投保了上述两个附加险的保单保费要高于非投保的保单,而获得赔偿也同样要高于后者。 严格来讲,保险金额也应区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在足额投保的情况下,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应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出险时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应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出险时不论新车旧车按照全新配件赔付。同样,理应区分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保额计算全损和部分损失的保费。 但是在承保实务中,从降低产品复杂度、方便客户理解、保障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全损案件发生的罕见性,全损金额占比非常微小,目前保险公司多采用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及协商价保额确定合并,以及全损和部分损失两种责任合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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