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对1.6L及以下排量车型购置税优惠政策,届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小排量车型的购置税优惠政策画上了句号
在2010年度,我国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而在此之前的2009年度,购置税的优惠政策曾按5%的税率征收。实行车辆购置税优惠期间,对于车企在小排量车型的销量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在今年购置税优惠减半后,已有不少车企表示库存压力加大,销量有所下降。而购置税优惠完全取消后,相信其销量将会进一步受影响。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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