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是先赔付财产性损失、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按相关比例赔付?日前,虹口区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作出回答:交强险赔付部分应该按每项目的金额占赔付项目总额的比例赔付,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施先生4536.71元。
去年6月20日,施先生为自己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含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去年7月8日零时起至今年7月7日24时止。
去年7月17日,施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10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施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施先生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施先生赔付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895.35元。
拒付精神赔偿
今年3月21日,施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共赔付施先生55895.35元。其中交强险赔付55789.35元,包括死亡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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