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牌新车被盗
今年1月2日,李欣将刚买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缴纳的费用中包括抢盗险保费1321.70元。由于该车没来得及上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只载明了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保险期间为2011年1月3日0时至2012年1月2日24时。一个月后,小车被盗。公安机关经过两个月侦查未果,李欣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拒绝,理由是《保险合同》已经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双方因而成讼。
判决保险公司理赔。一方面,保险公司明知汽车尚未到交警部门办理上牌手续而同意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了发动机号、车架号,不仅意味着已经确定保险汽车的唯一性和特定性,而且明确了双方对保险汽车的权利、义务,当属彼此已经达成特别约定。另一方面,虽然李欣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有着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让投保人对此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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