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1日,孙某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同方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宁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宁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宁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高某,挂靠于某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2008年11月20日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宁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孙某、高某、挂靠公司、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3099.5元。保险公司辩称,孙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民事赔偿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大型货车,未能确保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孙某是高某雇请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高某承担。但因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失,故孙某与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公司应在其收取挂靠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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