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的一天,正当壮年的宁海人贾某和往常一样驾车前往砖石厂运送沙石。卸完沙石后,贾某下车查看车厢后部,本已支好的后车翻斗突然坠落。贾某躲避不及,被压在了车厢下,经抢救无效后去世。 李某系宁海人,无固定职业,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尚且年幼,而贾某的父亲刚动完手术尚在医院。 处理完后事后,李某发现了一份保单。原来,贾某生前曾就其驾驶的车辆投保,包括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李某拿着这份保单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遭到拒绝。 为此,去年11月,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宁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30万元。 李某称:贾某所有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在确保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且事故发生时,贾某并不在车内,而在车外,故贾某的身份已经发生转换,可以作为“第三者”在受到损害时获得保险理赔款。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则辩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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