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因自己的保险车辆造成伤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所属分类:  2013-5-8 23:14:19    加入收藏


   去年4月的一天,正当壮年的宁海人贾某和往常一样驾车前往砖石厂运送沙石。卸完沙石后,贾某下车查看车厢后部,本已支好的后车翻斗突然坠落。贾某躲避不及,被压在了车厢下,经抢救无效后去世。
   李某系宁海人,无固定职业,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尚且年幼,而贾某的父亲刚动完手术尚在医院。
   处理完后事后,李某发现了一份保单。原来,贾某生前曾就其驾驶的车辆投保,包括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李某拿着这份保单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遭到拒绝。
   为此,去年11月,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宁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30万元。
   李某称:贾某所有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在确保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且事故发生时,贾某并不在车内,而在车外,故贾某的身份已经发生转换,可以作为“第三者”在受到损害时获得保险理赔款。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则辩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原理,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并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贾某作为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像贾某这样因自己的保险车辆造成伤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李某家庭确实困难,保险公司也对李某的情况表示同情,经调解后,保险公司表示愿意给予李某9万余元补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责任险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201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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