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较大的质量及其运行中较快的速度,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往往造成极其严重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而数额较大的损害赔偿金是很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难以及时、足额地支付的,由此导致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很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为交通事故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为了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带来的这一社会问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依照我国目前的“双轨制”模式,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机动车三责险”)两种类型。二者具有一些共通之处,在解决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问题方面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二者也有着完全不同的制度价值、制度设计。正确、全面地对二者的制度差异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去理解、适用、改进两种不同的保险法律制度。以往很多相关的文章对二者进行的比较不够全面,甚至存在着一些错误,本文试图指出以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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