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讲,企业效益是社会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局部来看,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两者有先后、轻重之分。一个行业发展社会效益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社会影响,以便更好地实现企业效益,保险行业也不例外。因此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是保险业如何担当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但是不管什么行业承担社会责任都要适度,因为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企业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和保障,如果企业的经济效益无法实现,该企业可持续经营也就无法保证,其社会效益的实现便无从谈起。
目前在车险经营中就存在实现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的矛盾。尤其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法》出台之后矛盾更为显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所体现的“无过失责任”赔偿原则,本意是为了更好的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响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之举,但是却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应有的负面影响。该法的无过失责任赔偿原则是用来限制法定三者险,现有的三者险是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范畴,理应不受道交法的约束,但是很多的赔案纠纷恰好出自此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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