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一段时期以来,外地保险公司在京承保导致的诉讼纠纷有骤增趋势。2009年,仅朝阳法院民二庭受理的外省市保险公司跨区域承保引发的理赔纠纷案就达17件,同比增加12件,增幅为24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但实践中,外地保险公司在京承揽业务、造成纠纷、引发诉讼并不鲜见,其主要弊端是: 1、投保人无法及时报案、及时得到理赔。外地保险公司的异地理赔流程不健全,出险后,往往需要通过保险代理人间接联系到保险人,存在被保险人报险难、保险人不能及时出现场办理定损等情况,导致理赔周期过长。 2、理赔金额容易产生分歧。外地保险公司往往在京没有固定的维修厂和合作伙伴。购买外地保单的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常在更换还是修理、赔付金额多少等问题上出现分歧,外地保险公司往往针对个案进行市场询价,定损依据不确定,价格存在地域差异,导致投保人无法得到及时理赔。 3、投保人主张权利成本增大。外地保险公司一般在京无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