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于2004年6月起连续5年购买了上海某保险公司的车辆碰撞险(保额为25万元)及其人身伤害意外责任险等一系列附加险,在2008年3月,陈女士驾驶的奔驰车在高速行驶时因超速将一位横穿高速公路的男子甲撞死。交通部门认定陈女士负次要责任,即自己承担30%的损失。经过保险公司定损,陈女士累计因汽车损害而花费15万元修理费,同时,由于陈女士同时购买了人身伤害意外责任险,对此保险公司需要向甲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2万元。 陈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应该将损失的15万元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同时保险公司享有了代位求偿权,可以再由此向甲某的家属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意见:按照保险理赔“按责赔偿”的原则,保险公司只需要在30%的范围内向陈女士赔偿汽车损失,本案中第三者在横穿马路时造成了此次事故,且最终死亡,不再具备赔偿能力。故剩余的70%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者甲某请求。 律师评案: 某资深保险律师向记者表示,现在许多财险公司特别是中小财险公司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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