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问:有一位购车人分期付款购车,在购车人没有还清车款之前,登记的车主依然是汽车销售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也把汽车销售公司作为 被保险人,但是保险费实际上是购车人交的,可在保险单上根本没有该购车人的名字。后,购车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法院判决购车人 负刑事责任并连带赔偿受害方19万多。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购车人无奈就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提出:购车人的车属于分期付款车,被保险人汽车销售公司 并不承担责任,并且汽车销售公司也未受到任何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会向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虽然购车人出现损失,但是购车人不是被保险人,所以购车人没有权 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车主怎样才能很好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评析: 这个问题,其实只要把真正的车主—购车人作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写在保险单上,就可以解决了。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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