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损险,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82个月,保险公司仍然按照新车购置价15万元来进行投保。保险期间,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标的车辆受损严重,经过评估,车辆修复需6万元。
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6万元,但其却给予以下答复: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4.2万元,而修理费为6万元,应推定全损,因此应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4.2万元进行赔付。李某则认为,购买保险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现车辆全损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格不合理,如推定全损则应赔付15万元。双方意见无法协商一致后,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算,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现双方约定前一种方案,并无不当,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合法有据。虽然车辆是按15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