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损险“高保低赔”走向终结

 所属分类:  2013-6-27 19:55:56    加入收藏
车主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损险,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82个月,保险公司仍然按照新车购置价15万元来进行投保。保险期间,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标的车辆受损严重,经过评估,车辆修复需6万元。

  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6万元,但其却给予以下答复: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4.2万元,而修理费为6万元,应推定全损,因此应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4.2万元进行赔付。李某则认为,购买保险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现车辆全损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格不合理,如推定全损则应赔付15万元。双方意见无法协商一致后,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算,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现双方约定前一种方案,并无不当,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合法有据。虽然车辆是按15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4.2万元,保险法不允许通过保险获利,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4.2万元。

  正文

  保险合同都约定,车主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新车价投保或者按折旧价投保。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按新车价投保的,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将获得足额赔偿,但发生车辆全损时,则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按折旧价投保的,在发生部分损失时,将按照旧车的折旧比例计算修理费,即得不到全额赔偿,但如车辆全损,虽然得不到全赔,却可获得降低保费的益处。建议车主在投保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投保方式,也提醒保险公司向车主解释清楚两种方式的利弊,保障车主的自由选择权,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认清“高保”

  对于近期个别媒体有关高保低赔的争论,有关专家认为,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对于车主来说,按实际价值投保比较容易理解,但目前基本都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多长,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一辆车不管是使用了几年,车辆的实际价值是降低了,但是零件的费用却没有大的变化,一旦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时候,更换的是新零件。所以车主要按照新车购置价购买保险,只有这样,在车辆部分受损时才会得到足额赔付。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都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使用新配件。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以确保足额赔付。

  《意见稿》出台

  前段时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出台,使高保低赔 、无责不赔等让消费者倍感无奈的乱象都将得到有效遏制。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10余条免责条款,简化了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

  《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的繁琐,从而方便了消费者。《意见稿》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10余条责任免除,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

  为减轻消费者在理赔时提供单证的繁琐,《意见稿》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针对原来商业车险产品多样,消费者难以理解的情况,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

  最终费率年底公布

  中保协表示,该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到2011年11月5日已经结束。下一步将完善条款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争取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据了解,保监会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鼓励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因此,虽然征求意见稿已经拟定草稿,但各家的最终费率还未拟定,到底最终怎样收费还是未知数。

  在新政没有出台之前购买保险,还是应该按照现在的《保险法》来投保。建议投保人不要轻易换保险公司,一旦出过险就只有原来的保险公司能够将费率做到底限。无论是新保还是转保,不出省的车尽量指定省内行驶,专人开车的就应指定驾驶员。有些地方规定需要指定省内指定驾驶员才能够达到最低折扣,例如青岛保监局规定,费率如果不是连续3年以上未出险的,才能够达到最低折扣7折。车损险尽量还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才能保证足额赔付,消费者买保险之前先了解一下各家公司的政策,以保证利益最大化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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