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上午,胡某在新建县象山镇迎宾大道自家门口发动轻型自卸货车,发动车前看到其妻聂某抱孙子在车后,不知就在发车期间妻子未照看好孙子,让孙子跑到车前,货车右前轮从孙子头部碾压过,孙子当场死亡。经新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聂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对于该起事故能否获得保险理赔,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由于协商不成,原告(死者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9万元。
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为家庭成员间的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保险公司提交了商业险保险条款,证明家庭成员的伤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告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胡某上车起步时未确保安全便驾车行进,其行为违反了道交法规定,聂某未确保孙子安全便单独离开,其行为也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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